掃一掃關注微信公眾號
2016-01-01 09:11
來源:本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政部制定的《社會團體章程示范文本》和《湖北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荊門市慈善總會。英文譯名:JingMen City Charity Federation??s寫:JMCF。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荊門市轄區內熱心慈善事業的公民、企業及其它社會組織志愿組成的全市性非營利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頁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愛幼、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促進社會公平進步。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部門是荊門市民政局,登記管理機關是荊門市行政審批局。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理事會、會員大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1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舉行大型捐贈活動,應在事前7個工作日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10個工作日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 本會依據中國共產黨黨章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七條 本會住所:湖北省荊門市金寧路1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籌集慈善款物。依法籌集和管理符合本會宗旨的專項基金及各類慈善基金;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組織的捐贈;依法接受國際及港澳臺地區民間組織和個人的捐贈;依法接受市民政局委托的其他捐贈;依法開展其他合法的社會募捐活動。
(二)扶貧濟困。開展安老、助孤、幫殘、助學、助醫等各種慈善救助活動,扶助弱勢群體,參加扶貧工作。
(三)賑災救助。協助政府開展救災賑濟工作,承擔賑災援助項目,接收、分配國內外通過本會捐贈的款物。
(四)公益援助。參加和推動貧困地區文化、教育、衛生、環境保護等其他社會慈善公益事業;組織志愿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五)交流與合作。加強同國內外公益機構的聯系與合作,密切同港澳臺地區公益團體的交流與協作,為在我市興辦慈善事業的人士、企業及各種機構提供幫助和服務。
(六)其他工作。加強與市內各公益機構的聯系,促進全市各地慈善事業的發展;反映各界人士對慈善工作的建議、意見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有關慈善事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提供咨詢;普及推廣慈善文化組織,編撰有關慈善事業的書刊、資料,借鑒和學習外地慈善工作的經驗。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愿意履行會員義務;
(四)熱心慈善事業,對我市慈善事業有一定貢獻。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取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事務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咨詢的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完成本會分配的工作;
(四)按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會員代表)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損害本會形象,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討論,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除名等懲罰措施。造成造成嚴重后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會長、秘書長、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工作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本會每五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會員代表)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會員代表)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會員代表)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監事,聘請名譽會長和榮譽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特殊情況的,經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的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負責人經民主選舉程序,通過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通過選舉(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產生。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是理事、常務理事,但是可以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 本會換屆選舉工作由理事會負責,可成立由理事會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專門選舉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負責題名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第三十一條 設立了黨組織的,負責人自覺接受黨組織和有關方面的監督,會長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產生新負責人后,應當自產生當日起30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履行變更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業務情況;
(四)身體健康,能政策履責;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會長、秘書長。
第三十五條 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為70周歲,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四十條 本會秘書長(副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在秘書長離職期間,代行秘書長職權。
第四十一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5名單數監事組成。監事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由本會會員推薦,也可以由業務主管部門推薦。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的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關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或者購買服務;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或者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投資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并獲得2/3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通過后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 本會行政經費來源于創始基金增值部分、會費、行政經費專項捐贈、政府資助、捐贈款利息、興辦實體的收入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當年基金總支出的10%作為管理經費。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出納分設,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于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和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展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四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發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本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并不得低于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項目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條 本會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本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合理設計慈善項目,優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第五十三條 本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范、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第五十四條 本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第五十五條 本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同意的人數不得低于到會理事人數的2/3。
本會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項目計劃;
(二)超過100萬元的慈善項目;
本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備。
第五十六條 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議??顚S?。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七條 本會要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交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條 本會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三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捐贈給與本會行政、宗旨相近的社會團體繼續用于社會公益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